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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四禁止”通告

发布日期:2008-5-5  索引号: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235    [字体:  ]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丢废弃物、

宠物在户外乱拉撒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健康的行为规范,防止疾病传播,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市区全面禁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丢废弃物、宠物在户外乱拉撒等不良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违者责令其就地清除,并处以10元罚款。

二、禁止乱倒垃圾。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就地清理,并处以罚款,不足1吨的处以100元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一次最高执罚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禁止乱丢废弃物。违者责令其就地清理,并处以10元罚款。

四、禁止各类宠物在户外乱拉撒。饲养管理宠物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宠物饲养者就地清理,并处以50元罚款。

五、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人员在各自的辖区内实施本通告。

六、对在执法过程中,不服从纠正、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要加倍处罚。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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