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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

发布日期:2008-5-5  索引号: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198    [字体:  ]

三门峡市环境卫生

有偿服务办法

 

一、为扩大城镇环卫服务范围,提高环境效益,解决无力清运的生产性、经营性、建筑性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问题,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面貌,根据省予政(8964号、豫价市字(89191号、三政(89078号等文件精神,特拟订本办法。

二、凡市区的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机关、学校、部队及各类集贸市场、个体摊户等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性的垃圾、下房土或管道淤塞的粪便污物的清运和处理,均实行环卫有偿服务;对专人管理的部分厕所、机械化封闭式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根据有偿管养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属民办清扫、保洁的环卫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按不同类型向被服务住户收清扫保洁费。

三、对各种生产、经营、建筑性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摊户,可自行清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不交清运费,但要交纳处理费;无自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卫部门有偿代为清运和处理,如委托农民进城清运,需经环卫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清运,并交纳处理费。

四、凡在市区内装运散装物资的汽车、拖拉机及其它非机动车辆无密封条件易造成道路污染者,必须加装网罩。无网罩的车辆,造成污染时,由环卫部门收取代清费(汽车每车50元、拖拉机40元,马车25元、架子车10元)。

五、凡委托环卫部门有偿代为清扫、清运、处理城镇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需事先签订委托合同,办理代清、代运、代处理手续,做到有计划地服务。

六、为保证城镇容貌卫生整洁,对城镇各部门各单位的新建、改建、维修房屋、拆除建筑物及进行沿街建筑和地下建筑设施等工程者,在向规划部门申请施工执照的同时,均向所在地的环卫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并按其工程造价交纳处理建筑垃圾保证金;凡工程造价在十万元以下者,交3%;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者,交2%;五十万元以上者,交1%。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办理交纳保证金手续的,待工程完毕,垃圾清理后,经验收合格方及时退还其保证金,否则酌情扣减。

七、各项环卫有偿服务应收费用,必须依据合同按时按规定收交,按照《三门峡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统一规定进行收费。应交而逾期不交者,每天增收滞纳金3‰并停止服务;不按规定收费和私设票据者,由环卫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从重给予处理。

八、各医院、厂矿、科研单位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由其单位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一律不得随意倾倒,否则,经发现,环卫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九、幼儿园、福利院和没有生产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小学的垃圾,免收环卫代清费。

十、市内各封闭、半封闭交通的街道、集贸市场的环卫清扫、清运及厕所清掏,应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委托环卫部门代清代运的,需由市场管理部门按照环卫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同环卫部门签订有偿代清代运合同。

十一、凡本市收取民办清扫费、垃圾代运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上报市环卫处,经批准后,根据环卫有偿服务办法的统一收费标准,由处统一发给票据,统一管理,并接受检查和监督。凡私设票据和巧立名目进行收费者,一经查出,除追回所收全部费用外,还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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