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沿街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
管 理的 暂 行 规 定
三湖政〔1996〕67号
第一条 为提高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争创全国卫生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由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市区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店(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悬挂“门前四包”责任牌,承担“门前四包”责任。沿街单位周围至人行道道牙属“门前四包”范围。
“门前四包”具体内容:
(一)包卫生:责任地段清洁卫生,无污泥积水,无果皮果壳,无纸屑、烟头、痰迹。门前有两盆以上花草,门店内有垃圾容器、有痰盂。
(二)包秩序:门前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店外经营,各种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三)包绿化、美化:负责完成区政府分配的门前绿化、美化任务,搞好门前树木花草的维护和管理。装修门面,粉刷墙壁,达到整洁、美观。
(四)包硬化:负责本单位门前和划定地段路面的硬化和整修。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地段除每天由环卫部门有偿清扫一遍外,各单位、门店还要加强门前和周围划定地段的管理,负责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实行全天责任制保洁。
第五条 沿街门店统一配置卫生桶,实行垃圾代清代运有偿服务制度。
“门前四包”服务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六条 沿街道路每100米确定一名市容卫生监督员,制定监督员工作职责,签订合同,监督员佩带标志上岗,落实“门前四包”责任。
第七条 “门前四包”专职人员必须严格工作制度,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落实“门前四包”任务,对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管理混乱、“四包”工作落实不力者,将予以辞退。
第八条 责任单位必须服从“门前四包”专职人员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做好“门前四包”各项工作,如有违反“门前四包”规定和殴打、谩骂、侮辱“门前四包”专职管理人员者,视情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凡违反“门前四包”管理规定的,作如下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2、在崤山路、黄河路、建设路、和平路、文明路、虢国路、六峰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不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9、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在公共场所或街道焚烧落叶、杂物等垃圾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1、畜力车在市区行驶中遗撒的粪便不清除的,处以10元罚款;
12、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13、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门前路面不按规定时间规定标准硬化、绿化、美化的,除限期整治外,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6、沿街配备的专职市容卫生监督员要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循私情,工作期间不准擅离岗位,否则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责任路段管理混乱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17、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