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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071230—200811日放假,共3天。其中,1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2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231日(星期一),12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26—12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其中,26日(除夕)、27日(春节)、28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9日(星期六)、2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22日(星期六)、2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11日(星期一)、212日(星期二),22日(星期六)、2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4—6日放假,共3天。其中,4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5日(星期六)、4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1—3日放假,共3天。其中,51日为法定节假日,5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2日(星期五),5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7—9日放假,共3天。其中,6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68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68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69日(星期一)。
  六、中秋节:913—15日放假,共3天。其中,9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15日(星期一)。
  七、国庆节:929—105日放假,共7天。其中,10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927日(星期六)、928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929日(星期一)、30日(星期二),104日(星期六)、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071215

 

 

发布人:smxxvpeng 起始日期:2008-5-26 结束日期:2009-1-1